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撤銷本府112年1月13日府衛企字第1129500265號公告;公告展延及註銷本縣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

刊登日期:2023/4/27
發文日期:2023/4/24
發文字號:府衛企字第1129502402A號
主旨:撤銷本府112年1月13日府衛企字第1129500265號公告;公告展延及註銷本縣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公告: 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一、撤銷本府112年1月13日府衛企字第1129500265號公告。
二、展延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陳姿婷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11年9月30日起至117年9月29日止。
三、註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施顯學醫師為本縣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並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
四、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
五、指定醫師應配合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41條及第45條所定事項。
六、指定醫師喪失精神科專科醫師資格者,其指定資格失其效力;指定醫師違反本法或其他醫事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
附件:
  • 府衛企字第1129502402A號公告